日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鼓励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抱着游泳圈下海”了。还是老一套,无非是可以退前退休或中途离岗,“下海”期间有工资发,且“保留其人事关系”,“下海”不如意还可以回来继续当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日报》)
类似之游戏,在我个人的印象中,上世纪90代大规模地玩过一次,10来年前又大规模地玩过一次。其间,共同特点是越来越多人不满于现状,希望凭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财富,改善自己以及家人的生活状况。特别在上世纪90代时,政府、部门机关大范围地不能保证足额发放工资,更逼迫许多人“下海”去找出路。而10来年前,则显然与“入关”、市场经济体系得以确立、相当部分人的创业激情迸发关系密切。同时,也与财政供养单位人浮于事、迫切需要精简有关。
特别在上世纪90年代时,鼓励机关人员“下海”,给以一定优待,为他们绑“游泳圈”,并非是不可理解的。彼时,至少在精神层面上,“下海”人员被公然歧视。个体户、小商小贩等其实被归类于社会闲散人员,被视为“下等人”。在制度层面上,更是被区别对待。譬如参加社保体系,在当时就是国营、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专利”。在当时,鼓励机关人员“下海”确实有开社会风气的意义。且在制度变革没有大规模地启动前,适当保留“下海”人员的待遇,有群体受益,同时不额外损害任何其他群体的现实利益,有“帕累托式改进”的效果。
但时代变化了,以前的办法不能总是一成不变地继承。在今时今日,我们强调人人平等,不仅在法律法规面前平等,更是在一应之典章制度面前平等。服务民营经济,主要是不断促进法治建设,不断健全市场经济体系,保证从业者能自由参与平等竞争,他们作为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被平等保障。在此前提下,公职人员“下海”与否只关乎个人选择。有一点必须明确,“下海”的公职人员并非就高人一等,不是肩负着操纵市场、指导其他群体的使命去“下海”的;他们只是去参与平等竞争,从此后将“风险自担当”。当财政供养单位人浮于事,必须跟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挂钩,该精简就必须精简。不要指望“抱着游泳圈下海”的游戏能达到精简目的。一则制度没有约束性,纵然一些人“下海”,也必然有另外一些人来填补他们的位置;二则法治建设不彰、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当“体制外”人群精神与物资上双重受伤、活着不容易,一些人试水后,又马上会游回“体制内”。这已经被前两次的实践所证明。
改革总是要啃“硬骨头”的。以上种种必须强力推进,而不能再只是旁敲侧击了。纵然为“下海”人员绑“游泳圈”在特定时期有“帕累托式改进”的效果,却也只是特定时期的特殊现象。如果在今时今日又卷士重来,那就只能说是输送特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