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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聚首的同学会缘何“引狼入室”?
2016-03-10 16:57:53   来源:四川在线 徐甫祥   0

2014年底,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吴女士在参加同学聚会醉酒后惨遭男同学强暴,不仅身心俱损,更因此导致婚姻破裂,吴女士愤而报警。日前记者从
2014年底,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吴女士在参加同学聚会醉酒后惨遭男同学强暴,不仅身心俱损,更因此导致婚姻破裂,吴女士愤而报警。日前记者从翁源县人民法院获悉,施暴的同学李某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3月9日新华网)
 
  当年的同学再聚首,追忆那逝去的时光,无疑令人神往。这也让近年来各类同学会呈方兴未艾之势。不过,同窗数载之后是更为长久的别离,在经历了社会的“浪淘沙”之后,是否都还保有当年的童真?或者说,这些眼下的赴会者,还会再是当年同窗乃至同座的那个他或她么?如果同学会一再成为某些女同学的“噩梦”,那么,对于同学会的认知,除却“此情长可忆”的共识外,是否还该加上“聚会有风险,赴会须谨慎”的警示呢?
 
  或许,把好同学会的“入口”尤为关键:既曰同学会,来者不外乎当年朝夕相处的学友,尤其是小型聚会,更须是当年知根知底、现今亦常来常往的同窗好友。因为只有这样的同学,才会有往事可共追忆。而对某些无非有些眼熟、至多算是宽泛意义上的所谓“同学”,最理智的待客之道,不妨先止于见面点点头,问问好,待相知后再行深交。若在隔绝若干年之后,与本就八杆子打不着的“同学”立马来个“亲密接触”,显然欠缺理智,甚至还有可能“引狼入室”。
 
  譬如,参加这次小型聚会的均是同班同学,而那位强暴吴女士的李某,则不过是有些面熟、却历来并无交集的同年级同学,皆因路上偶遇,架不住其一再主动要求,才让其成为这次同学会上的唯一“陌生人”。当然,笔者并非言非同班同学即不可信,但若一个仅停留于眼熟的“同学”,却不合常理地想方设法进入他人的小圈子,能一概简单界定为“见面熟”么?或许,吴女士的悲剧告诉人们:为安全计,对那些并不相知的广义范畴内的“同学”,还是尽可能婉言谢绝其参加“亲密接触”的同学会为好。
 
  此外,同学会除了吃好、喝好、玩好之外,安全的善始善终至关重要:时过境迁,当年的同学再相聚,或许已是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了。除了追忆当年“恰同学少年”的那番风华正茂外,也间或会出现拉同学入传销、骗借同学钱财、甚至性侵女同学的丑恶一幕。因而,召集同学会,不妨先定若干规矩,给同学们吃下“定心丸”。其次,如饮酒适量、男女同学保持集体行动、将醉酒同学安全护送到家等,都在注意之列。对当日不能往返、需入住宾馆的同学,安全防范尤须小心在意。
 
  其实,当年的同学,现今大都是孩子的父母。因此,与其过分追求同学之间的亲密接触,不如让大伙携家带口,既可活跃气氛,又加固了安全屏障,岂不两全其美。譬如,若吴女士的丈夫此次一同随行,即便其照样酒醉不醒,也不致让“色狼”同学有机可乘。然而,吴女士的丈夫也着实“心太狠”:妻子受此大辱,不仅不加体恤,反狠心弃之,让吴女士的心“雪上加霜”。但从另一个角度说,这对吴女士未必就是一件坏事:若仅仅是介意妻子受辱离婚,这样的丈夫,岂是妻子可以栖息的“臂膀”,这样的“爱情”,不要也罢,
 
  不过,这次同学会的召集人也好,聚会的其他同学也好,吴女士本人也好,最初促成对此事的私了却是太不应该:首先,同学中的“色狼”仍然是“色狼”,断不应以同学情谊作为“放一马”的理由;其次,金钱补偿更是对“色狼”的放纵,会给其以“钱可以摆平一切”的误导。实际上也是如此,若不是其欠下的4万元补偿没有兑现,加上吴女士家庭因此破裂,此案很可能就此不了了之;再次,若女性的人格尊严可以通过金钱补偿来“等价交换”,岂不是对其构成了二次伤害?何况,吴女士丈夫愤而分手,说不定其“愤”的不是“受辱”,而是其“私了”之故。若果真如此,那吴女士的同学们,不会为之内疚么?
 
  此外,此次吴女士受辱之后,不是求助法律,惩治罪犯,而是基于各种考虑,先选择私了。仅在私了条款无法兑现及婚姻解体的情况下,不得已而起诉。这就给了公众一个错觉:似乎受害人提起诉讼,不为伸张正义,而皆因利益与钱财。况且,若不是有诸多同学作证,势必因私了延误证据收集,而让罪犯逍遥法外。显然,尽管吴女士选择私了有保全名声及家庭的苦衷,最终也让“色狼”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吴女士为此饱受非议,却远非我们愿意看到的结果。
 
  应该说,此案的是是非非给了人们太多启示:同学聚会有风险,赴会须谨慎;私了非但不能保全名声及家庭,甚至有可能加速婚姻解体。但近年来颇受追捧的同学会又怎么了:再聚首的同学们,当年的纯真还有几何?追忆青春年华的同学会,又何以会成为某些女同学的“噩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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