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委会日前发布消息称,2016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242件,解决4756件,解决率为90.73%,为消费者挽回损失682.26万元。其中,微信营销、预付式消费、房屋买卖等三方面的纠纷成为一季度投诉热点。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目前微信购物仍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新《消法》保护,若通过《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因此建议一般不要采用微信购物。(4月17日 《福建日报》)
由于微商是与消费者之间的点对点式销售,属于个人私下交易行为,不受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维权要颇费周折。可是,那些想通过朋友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微商也不要暗自得意,因为即便《消法》不举保护伞,朋友圈也不是售假福地。
诚然,受制于举证困难,责罚主体不够明确等现实因素,目前《消法》对微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监管还存在困难,但是,法律维护消费者权益并无真空地带。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里购物受骗,还是可以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比如,虚假宣传要受《广告法》处罚;冒牌要受《商标法》处罚;欺骗性的交易要受到《合同法》处罚,等等。总之,朋友圈不是微商肆意违法的地方。
理论上如此,实际上也是这样。去年7月,杭州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纪某涉嫌销售假药一案。纪某犯了销售假药罪,判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这个纪某,就是在微信朋友圈兜售假减肥针的“不靠谱的辣妈”。同一天,一对年轻夫妻在微信朋友圈里卖祛痘针,也被判刑。所以,如果微商销售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就有可能为此付出相应代价。
我们不必对朋友圈广告一棒子打死,毕竟,微商是一种新兴的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它代表了微型商业销售的发展方向,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过,但是,微商也必须明白一点,作为社交媒体的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广告宣传、推介同样要以法律法规为底线,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更不能用“杀熟”的手段,欺诈消费者。
但微商也是商,诚信是其立身之本,既然你想拥有通过微信圈熟人口口相传的广告效应,让自己的商品销得更多,就请你对消费者负责,认真把好商品质量关。微商熟人社交的延展,就是通过熟人推销商品,那么,我们消费者呢?票据是维权的重要凭证,能为依法维权提供有力有利的保障,所以,我们通过朋友圈购物时,可以通过微信用诙谐的方式表达索要票据的意愿,而不应怯于“熟人”而忽略了交易凭证的存留。(黄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