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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车险垄断沉疴难除?
2014-09-09 16:26:34   来源:经济观察报 刘晓林    0

9月2日,国家发改委再开反垄断罚单。发改委表示,已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在车险业务上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决定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9月2日,国家发改委再开反垄断罚单。发改委表示,已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在车险业务上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决定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等企业罚款共计1.1亿元。
  说实话,第三张罚单针对车险行业开出,既在意料之外,又合乎逻辑。意料之外是因为,就时间先后而言,一个月前就定性了的湖北奥迪垄断案至今未开出罚单,颇具戏剧化的奔驰反垄断案也石沉大海。而就在此间隙,发改委却干脆利落的开出了三张罚单,除了针对浙江保险行业的,另外两张分别发给了湖北四家宝马4S店和十二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
  而合乎逻辑是指,湖北奥迪经销商垄断案正是因为和当地保险业冲突引起并曝光,直至上诉至发改委。而根据本报近期的报道,二者之间的矛盾并没有解决。相反,随着经销商的反诉,车险领域多年来“众所周知”的垄断内幕沉疴泛起,而代表经销商利益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也表示已经将“诉状”交至发改委。
  事实上,早在两年前,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就曾开出罚单。2012年底该机构成立后的第一起反垄断判罚就是“娄底保险行业价格垄断案”。垄断行为同样是“联合抵制交易、划分保险市场份额,以及达成固定对价格有影响的保险费率折扣”。湖南省价监局最后对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罚款20万元,对人保7家财险公司共计罚款2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此次发改委对浙江车险案的定性同样是“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当地反垄断部门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其实,以上种种保险做法在车险领域并不鲜见,而由此导致的保险公司与当地经销商售后理赔的矛盾同样不在少数。因此,浙江车险垄断案只能算是冰山一角。
  反垄断目的是维护行业公平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此意义上,发改委若能够以浙江车险反垄断调查为契机,撼动保险和整车行业间不健康的利益链,那么这次罚单将真正体现“反垄断”意义。否则只是又一起就事论事的商业违纪罚单,其作用也仅止于敲山震虎。
  不过,撼动“冰山”就目前来说还只是美好愿望,因为浙江车险垄断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其调查始于“群众举报”。
  对此,发改委的回复是“由于我们反垄断执法的力量比较薄弱,现阶段还没有力量大规模地逐个领域开展行业性检查。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处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来自于举报。如果在一个时期,某个领域和行业,尤其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和行业,投诉举报比较密集,就有可能成为我们调查的重点。”
  也就是说,目前由于“反垄断执法的力量比较薄弱”,就算是明显行业性垄断行为,也只有等群众举报,拿到如法庭判案一般的人证物证后,才能对其展开反垄断调查及执法。
  这意味着至少需要对两个主体进行《反垄断法》普及,一是消费者,事实上,对于近两年被罚的商业垄断行为,大部分都是消费者司空见惯的现象。打破这种惯性,让消费者成为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便衣”,显然还需要大规模的普法教育。
  第二是对商家的教育。浙江车险垄断案中引人深思的一个环节是,调查机构发现“美国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根据总部要求,制定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反垄断合规管理办法》并一直严格执行,未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这是值得发改委加以推广的做法。
  而未来随着消费者反垄断意识的增强,各地反垄断部门必将收到越来越多的举报。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还是尽快加大和规范队伍建设为好,以免继续因为“人手不足”而陷入“治标不治本”、“选择性执法”,以及“反垄断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各种争议漩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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